畢業門檻



銘傳大學學生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8年12月03日教務會議審查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1月04日校務會議審查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6月07日校務會議審查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校務會議審查通過
101年12月26日臺高(二)字第1010243666號函備查
110年06月01日臺教高(二)字第1100072803號函備查
114年06月11日臺教高(二)字第1140061102號函備查

  1. 為提昇本校學生英語能力、資訊能力、中文能力、運動能力及專業基本能力,裨益學生升學及就業之生涯規劃,特制定銘傳大學學生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2. 本校九十九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大學部學生,應達依本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校訂之「英語能力」、「資訊能力」、「中文能力」及「運動能力」檢定標準,始得畢業。 除前項外,各學制學生尚需通過各系所規定專業基本能力檢定標準,始得畢業。
  3. 復學生及轉學生依其復學或轉入年級入學年度之畢業資格檢定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4. 本校各教學單位應於其課程架構表內明列畢業資格檢定相關規定。
  5. 未通過各項能力檢定標準之學生,應參加由各教學單位於學期或暑期中針對學生能力補救教學之相關課程,於課程修習合格後,始得畢業。
    前項於學期或暑期中所開設之補救課程專班,按暑修課程計費標準收費。
  6. 通過畢業資格檢定標準之學生,應將成績證明文件送交所屬教學單位,經審核通過後登錄「檢定通過」成績。
  7. 「英語能力」、「資訊能力」、「中文能力」及「運動能力」之適用對象及檢定標準由各相關教學單位於實施細則訂定之,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專業基本能力」之適用對象及檢定標準,由各教學單位視其學生應具備之專業基本能力於其實施細則訂定之,並經系(所、學位學程)、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8.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資訊相關證照分類分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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